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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港區場地使用申請表

一、獲准港區場地使用期間,如發生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切結人願負一切責任。
二、梧棲漁港獲准申請場地不得違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0月1日公告「維護梧棲漁港港區安全及環境衛生應行注意事項」、放生及漁港法第18條第1項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行為,海資所已於申請人(單位)申請時已告知漁港公告禁止行為(如放生(流)),倘申請人違反漁港公告禁止事項一經查證,即報請梧棲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處分。
三、獲准港區場地使用期間,切結人願負責維持該使用場地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港區場地使用後,負責恢復場地原狀並清除使用場地殘留之所有機具、垃圾及油污。
四、獲准使用場地期間,將恪遵「切結事項」、「漁港法」、「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切結人願受一切處分,本所一年內將不再核准該申請人(單位)於臺中市第一、二類漁港場地使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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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生活資訊,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7
  • 發布日期: 2019-1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