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暫置期間為自收受申請表隔日起3日內(含假日),倘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本所得變更或廢止本核准。
二、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如發生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切結人願負一切責任。
三、海資所已於申請人(單位)申請時已告知漁港公告禁止行為及場地使用應遵行事項,倘申請人違反漁港公告禁止事項一經查證,即報請梧棲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處分。
四、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切結人願負責維持該使用場地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港區場地使用後,負責恢復場地原狀並清除使用場地殘留之所有機具、垃圾及油污。
五、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將恪遵「切結事項」、「漁港法」、「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切結人願受一切處分,本所一年內將不再核准該申請人(單位)於梧棲漁港場地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