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船舶進行抽油行為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應自行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三條所規定之船舶等級備妥對應之相關消防設備,並於碼頭區域備置消防設備。
(二)抽油前應先行檢查抽油設施無虞,確認油管接妥,接管緊固後,始可抽油。
(三)抽油期間應確實掌握抽油狀況,隨時注意突發狀況,並及時處理。(四)抽油期間發生溢油時,應儘速有效清除油污。
(五)不得影響漁船及漁民作業。
(六)行為時應維持環境清潔;行為後應清除殘留之物品、垃圾,及移除相關設備、機具,並回復原狀。
(七)如有違反核准內容或本注意事項規定情形時,主管機關或代管機關得逕予廢止核准,申請人應停止從事核准行為,並移除所有之設備、機具、
物品及廢棄物,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