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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進入梧棲漁港申請表(遊艇吃水深度超過1.5公尺者不予受理進港停泊申請)

一、獲准泊港期間,船舶如發生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切結人願負一切責任。

二、獲准泊港期間,切結人願負責維持停泊碼頭及水域之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船舶出港後,負責恢復碼頭原狀並清除停泊碼頭及水域內殘留之所有機具、垃圾及油污。

三、獲准泊港期間,將恪遵「漁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繳交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若有違反,切結人願受一切處分。

四、獲准泊港期間,船舶將停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碼頭及水域,如有違反,切結人願負擔船舶移泊衍生之一切費用及船舶移泊造成損失,由切結人自行負責。

五、停泊區位置為由北岸碼頭向南第二座階梯起始至漁船加油碼頭為止(詳附圖),該區亦為漁船休息區,遊艇吃水深度超過1.5公尺者不予受理進港停泊申請,請自行考量遊艇航行及停泊安全,若有損失亦由切結人自行負責。

六、停泊時間以3天,每月份僅得申請1次為限。

 

申請應行注意事項:

本表申請人以遊艇之所有人、公司或船長為限。

二、申請人填寫本表後,得以傳真方式傳真(傳真電話:04-26581941)本所漁港管理課申請。

三、遊艇獲准停泊漁港之碼頭及水域屬公共使用空間,不得排除其他漁船或經核准停泊之船舶使用。

四、遊艇進出漁港及使用漁港碼頭期間,不得影響漁船及漁民作業,並應自行掌握泊地、航道水文、水深及潮汐變化等相關資料,確實注意航行安全。

五、未獲主管機關答覆同意前,申請之遊艇不得提前進港,違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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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29
  • 發布日期: 2020-06-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