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1.漁船船長得兼輪機員報備申請書1份。
2.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
3.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
4.漁船漁業執照影本1份。
5.漁船船員手冊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漁船船員手冊已攜出港者,檢附船員出港(或搭機)證明影本及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
6.非申請人本人申請,須附委託書1份。
備註: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附表5備註規定:以國內基地作業(有限水域)之漁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以1名船長搭配1名本國籍船員,或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籍船員擔任輪機助手,不適用本附表漁航及輪機人員幹部配置員額之規定:
1.船長同時持有相同漁船種類之漁航及輪機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2.船長持有漁航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並具備代理相同漁船種類之輪機幹部資格及持有自報備之日起符合換發輪機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間核發之輪機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3.輪機長持有輪機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並具備代理相同漁船種類之漁航幹部資格及持有自報備之日起符合換發漁航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間核發之漁航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申請須知
> 服務項目
漁船船長得兼輪機員報備申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8
- 發布日期: 2024-10-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