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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外國籍船員證申請

申請人應備證件:
申請外國籍船員證者,應由漁業人檢具下列文件,經由當地區漁會代為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並附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二、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招募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檢查後之體格檢查表文件影本一份。
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任職務之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漁業人,應於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聘僱文件後七日內,先將許可聘僱文件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外國籍船員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所屬漁會應將外國籍船員證收回繳交原核發機關。
外國籍船員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之聘僱期間。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5
  • 發布日期: 2018-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