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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在距岸3 浬內是否可以從事拖網作業?罰則為何?

台灣週邊3 浬內水域,多為水深30 公尺內之陸棚海域,其具有光合作用充足、營養鹽類豐富的優勢條件,不僅培育了台灣地區多樣的海洋生物,更是維繫台灣漁業產業經營之重要命脈,因此,有須透過行政手段持績進行養護管理。

因此,政府自民國56 年起,即採取拖網漁船漁區作業限制,管制漁船數量增加,並於民國78 年起,即劃設拖網漁船禁漁區(全面禁止所有拖網漁船於距岸3 浬內作業),復經農委會88 年11 月24 日( 88)農漁字第88685344 號函依據漁業法第44 條第4 款公告之「臺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中,明確規定自公告之日起未滿50 噸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 浬內作業;50 噸以上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12 浬內作業,若經查獲違規作業情形,經審酌「漁船違規拖網作業及從事未經核准漁業處分基準」,並依漁業法第65 條第5 款規定核處罰緩。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5
  • 發布日期: 2018-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