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漁船汰建資格自漁船滅失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惟遇漁船出海後失蹤且人、船均無音訊,在無其他具體證 據可資佐證資料時,主管機關得自該船失蹤滿一年後,由船主檢附船籍註銷證明及向通訊電台、海巡單位、警政單或漁會通報失蹤之證明及法院受理船員失蹤死亡宣 告申請證明文件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並以通報失蹤滿一年之日起計算三年保留汰建期限。
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漁船汰建資格自漁船滅失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惟遇漁船出海後失蹤且人、船均無音訊,在無其他具體證 據可資佐證資料時,主管機關得自該船失蹤滿一年後,由船主檢附船籍註銷證明及向通訊電台、海巡單位、警政單或漁會通報失蹤之證明及法院受理船員失蹤死亡宣 告申請證明文件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並以通報失蹤滿一年之日起計算三年保留汰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