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漁業之漁業人申請休業,應於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以前提出申請,倘於期滿3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暫不予核准,應請漁業人先辦妥漁業執照換發後得核准休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休業案件時依漁業人所敘理由瞭解船體狀況後參酌休業理由及漁業管理需要予適當之休業期限,惟核准休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有效期限。至對漁業執照將3個月內期滿提出申請之案件,為顧及漁業人經營意願及船體整修時間,漁業署對福建省轄二十噸以上及直轄市一百噸以下漁船,同意未滿一百噸漁船自其漁業執照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一百噸之漁船自其漁業執照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定期檢查後辦理換照,倘該船前述期間解體者,准予辦理保留汰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