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1.申請書一式三份,附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3.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一份。
4.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一份。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免附。
5.經第十條所列醫療機構所出具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一份。
6.依第十一條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7.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份。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證明,未能提出證明者,應再接受第十一條規定之相關訓練,並經訓練合格後,始予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