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養殖魚塭,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於魚塭土地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一般農業區,仍請依92年12月15日本署發布「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逕向魚塭所在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