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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

為確保漁船船員傷病患有效救助,避免浪費有限救援資源,如因船員傷病申請醫療後送救援後,應遵守「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規定(如附檔案):
海巡署為確保漁船船員傷病患能及時獲得有效救助,漁船船員因傷病申請醫療後送救援,經實施醫療評估需立即就醫後,即應依「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規定,依醫囑儘速結束作業返航以配合搜救單位救援行動,並保持通聯管道之順暢,定時回報最新船位及傷病船員狀況;另如船長(員)觀察傷病患情形已穩定無立即危險,應向轄區漁業通訊電臺通報再次申請醫療評估確認,俟經合作之醫療機構評估無立即危險後,再由轄區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避免耗費有限救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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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衛生醫療,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14
  • 發布日期: 2026-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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