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檢送交通部航港局訂定「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
降低潛水人員與遊艇及動力小船間可能發生之人船碰撞風險,交通部航港局訂定「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依規定內人船避碰及避碰航行遵守準則部分,可供漁船(筏)在航行時注意海面狀況,採行必要措施以避免人船碰撞,請漁民朋友注意下列事項:
- 人船避碰:漁船(筏)駕駛於瞭望時發現水面有潛水旗幟,應及早採取減速、避讓及必要之安全措施。
- 開放海域:漁船(筏)與潛水旗幟間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將航速控制於5節以下。若於100公尺範圍內才發現潛水標示,必須立刻避讓。
- 海灣、海峽或船舶活動頻繁之限制水域:漁船(筏)與潛水旗幟間應保持3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視海況及交通情形適當減速。
- 避碰航行遵守準則:
- 沿岸低速航行:為確保航行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漁船(筏)於距離海岸線(含島嶼、岩礁、堤防、潟湖)300公尺範圍內航行時,航速低於5節以下,以避免造成其他船舶過度搖晃或對游泳、潛水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員及浮動碼頭等水上設施產生危害。
- 瞭望:以目視方式持續觀察計畫航路之礙航物、助航標示及周邊船舶動態外,亦應隨時注意電子海圖(ECS)、AIS與雷達顯示的可能風險。瞭望時請注意留意水域潛水活動相關標示。
- 自動舵之使用:漁船(筏)駕駛於使用自動舵系統進行自動導航時,駕駛應執行瞭望,並持續監控航行安全與周邊狀況。
- 船舶、礙航物與潛水人員之辨識:漁船(筏)應保持AIS系統及雷達開啟,以利周邊船舶相互辨識,並提早偵測礙航物及可能在海面附近活動之潛水人員,及早採取必要避碰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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