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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檢送交通部航港局訂定「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

農業部漁業署檢送交通部航港局訂定「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

降低潛水人員與遊艇及動力小船間可能發生之人船碰撞風險,交通部航港局訂定「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依規定內人船避碰及避碰航行遵守準則部分,可供漁船()在航行時注意海面狀況,採行必要措施以避免人船碰撞,請漁民朋友注意下列事項:

  • 人船避碰:漁船()駕駛於瞭望時發現水面有潛水旗幟,應及早採取減速、避讓及必要之安全措施。
  1. 開放海域:漁船()與潛水旗幟間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將航速控制於5節以下。若於100公尺範圍內才發現潛水標示,必須立刻避讓。
  2. 海灣、海峽或船舶活動頻繁之限制水域:漁船()與潛水旗幟間應保持3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視海況及交通情形適當減速。
  • 避碰航行遵守準則
  1. 沿岸低速航行:為確保航行及水域遊憩活動安全,漁船()於距離海岸線(含島嶼、岩礁、堤防、潟湖)300公尺範圍內航行時,航速低於5節以下,以避免造成其他船舶過度搖晃或對游泳、潛水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員及浮動碼頭等水上設施產生危害。
  2. 瞭望:以目視方式持續觀察計畫航路之礙航物、助航標示及周邊船舶動態外,亦應隨時注意電子海圖(ECS)AIS與雷達顯示的可能風險。瞭望時請注意留意水域潛水活動相關標示。
  3. 自動舵之使用:漁船()駕駛於使用自動舵系統進行自動導航時,駕駛應執行瞭望,並持續監控航行安全與周邊狀況。
  4. 船舶、礙航物與潛水人員之辨識:漁船()應保持AIS系統及雷達開啟,以利周邊船舶相互辨識,並提早偵測礙航物及可能在海面附近活動之潛水人員,及早採取必要避碰動作。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生活安全,法律權益,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17
  • 發布日期: 2025-1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