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漁船用汽油優惠補貼,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受理申請
(一)與漁業人核對資料:
1、船籍資料。
2、114年度進出港證明文件(報關簿)正本。
3、本人之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存摺。
4、「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汽油機補貼管理系統」匯入之
進出港資料及全年出海總日、時數。
5、列印「漁船用汽油補貼申請書」,交漁業人簽核。
(二)漁業人於114年度經變更者,由變更後之漁業人提出申
請。
(三)114年度漁船(筏)有變更主機者(柴油機變更為汽油機),該船使用柴油機期間之出海時數不予累計。
(四)114年度有汰建新船之漁船(筏),鑒於汰建前後已屬不
同漁船(筏),爰該等漁船(筏)出海時數將分別核
算。
(五)檢附經核章之「漁船用汽油補貼申請書」、「汽油機用
油補貼明細表」及領據(含漁會統一編號),依行政程序
函報地方政府。
(六)本署將核定之補貼款撥付至漁會信用部帳戶或漁會專戶
(無信用部之漁會)後,由各漁會轉發補貼款予漁業人。
(七)跨行轉帳清冊及轉帳手續費單據「正本」請函送本署,
據以核實撥付跨行轉帳所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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