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位親愛的漁民朋友大家好,為避免颱風期間造成漁船損壞及危害船員生命安全,漁船進港後,請務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船進港後,應加強繫纜等相關防颱整備事宜。
(二)倘有留船員在船上防颱之必要,請主動向漁會或所在之漁港安檢所索取「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填報緊急聯絡人電話及預定留船之我國及非我國籍船員人數後,放於安檢所指定位置,以利緊急聯絡。
(三)災害應變中心如果發布漁船員上岸避風命令,就要配合將船員於指定時間內撤離漁船,帶回住所或找適當場所安置。
(四)非我國籍船員於上岸避風期間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其他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的行為、活動或工作。
(五)如果有僱大陸船員,要上岸避風時,應帶去安檢所通報;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後,要在指定時間內將大陸船員帶返原漁船,也要向安檢所通報。
二、漁民朋友如果拒絶讓所僱非我國籍船員上岸避風,將會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外請告訴所僱非我國籍船員,如果拒絶上岸避風,將會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大陸船員拒絶上岸避風,處相同罰鍰外,會被限制一定期間不能來臺灣受僱。
四、如外國籍船員在上岸避風期間作其他工作,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所僱大陸船員在上岸避風期間作其他工作,將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五、請告訴所僱非我國籍船員在上岸避風期間,不要作其他違(法)規情事,否則也會被依相關法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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