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
業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鑒於遠洋漁業條例已明定遠洋漁船之定義,並納入國外
基地之指定及管理、對外漁業合作等事項,且須強制裝
設船位回報器,爰修正領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得
免裝設航程紀錄器;另目前尚有使用柴油,惟未具室內
空間可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或漁筏,爰修正予以納
入。
(三)考量現已無首次返回國內港口之漁船,爰刪除首次返回
國內港口漁船之用油計算規定。
(四)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依不同規模適
用明定其甲種、乙種或丙種動力用油核給規定;前開未
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除遠洋漁船外,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固
定式或攜帶式AIS登載之進出港紀錄為核算出海時數之依
據,使用汽油之漁船、舢舨、漁筏,其出海日數及時數
之核算亦同。
(五)配合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之規
定已於一百十年九月六日廢止,刪除違反該規定停止補
助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