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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宣導

114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宣導

114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
10月31日止,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
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漁船累
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
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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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09
  • 發布日期: 2025-04-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