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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漁船(筏)主確實於漁船(筏)髹漆清晰漁船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以符規定 。

一、近期海巡機關於執行進出港檢查時,發現部分漁船(筏)漁船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標識不明或無標識,造成海巡機關執檢不易辨識。

 

二、依「船舶標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應於船艏左右舷上方顯明易見之處,標識漁船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並於船艉中央顯明易見之處標識船籍港名;漁筏請依漁筏監理自治條例規定,應將漁筏統一編號標示於推進機室或筏首之兩側,以利海巡機關於進出港檢查時辨識。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便民服務,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11
  • 發布日期: 2024-06-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