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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禁止所有經營或兼營籠具漁業漁船於每年十月 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一日止,於公告漁場範圍內海域作業

禁止所有經營或兼營籠具漁業漁船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一日止
,於公告漁場範圍內海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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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8
  • 發布日期: 2024-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