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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汰舊換

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漁業人於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申請漁
船解體,並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汰建資格
自漁船解體滅失之日起12年內有效

請各位漁船主注意

為了讓船主有充裕時間規劃漁船汰舊換新期程,農業部漁業署於112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漁業人於11311日至1231日期間內申請漁船解體,並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汰建資格自漁船解體滅失之日起12年內有效。如有以上規劃,請至海資所辦理相關汰建程序。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5
  • 發布日期: 2024-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