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漁業人於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申請漁
船解體,並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汰建資格
自漁船解體滅失之日起12年內有效
請各位漁船主注意
為了讓船主有充裕時間規劃漁船汰舊換新期程,農業部漁業署於112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漁業人於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申請漁船解體,並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汰建資格自漁船解體滅失之日起12年內有效。如有以上規劃,請至海資所辦理相關汰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