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如發生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切結人願負一切責任。
二、海資所已於申請人(單位)申請時已告知漁港公告禁止行為及場地使用應遵行事項,倘申請人違反漁港公告禁止事項一經查證,即報請梧棲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處分。
三、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切結人願負責維持該使用場地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港區場地使用後,負責恢復場地原狀並清除使用場地殘留之所有機具、垃圾及油污。
四、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將恪遵「切結事項」、「漁港法」、「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切結人願受一切處分,本所一年內將不再核准該申請人(單位)於梧棲漁港場地使用申請。
五、獲准使用港區小船浮動碼頭屬公共使用空間,不得影響漁船及漁民作業,倘因設置物品妨礙其他漁民使用及機關場地使用需求,本所將通知移離,未能配合移離本所將依廢棄物清理。
六、本表未獲主管機關答覆同意前,申請之港區使用場地不得提前使用,或同意申請後不依規定區域使用者,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七、依漁港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倘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本所得變更或廢止本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