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今(111)年5月1日施行,外籍漁工為該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範之強制投保對象,漁船船主應於外籍漁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外籍漁工從事海上作業之職災生活安全,並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