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府與彰化縣政府會銜公告為「大肚溪口水鳥保護區」。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本府委託完成「大肚溪口水鳥保護區(台中縣部分)整體規劃」報告。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府與彰化縣政府會銜公告修正為「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告修正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 (同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告修正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管制事項
範圍:
北起台灣電力公司臺中電廠邊界,南至彰化縣伸港鄉田尾排水溝以北,東臨國道
三號烏溪一號河川橋,西至河口向內海延伸約二公里處,面積2,682.31 公頃,詳如範
圍圖
管制事項:
(一) 禁止獵捕、騷擾、虐待或宰殺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 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 禁止丟擲或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污水及其他影響保護區棲
地之行為。
(四) 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引進生物或設置設施、改變地形地貌。
(五) 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其相關法令
規定管理。
(六) 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
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七) 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 全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遊蕩動物。
(九)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利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
申請進入須知:
欲進入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緩衝區進行研究、攝影、淨灘、生態旅遊體驗等活動,請在預定辦理日期之1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本府農業局申請,並經審查獲得許可後始得進入:
1、計畫主持人或負責人(領隊)身分證影本等(請以公文函送)。
2、計畫書(條列敘明辦理時間、範圍(圖)、活動內容或方式、使用器材等)
3、人員名冊(條列敘明參加人員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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