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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所有鯨豚均列屬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禁止騷擾、虐待、獵捕、 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所有鯨豚均列屬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禁止騷擾、虐待、獵捕、 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 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違者,依同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最高可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發現有鯨豚、海龜或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誤捕、受困或死 亡等情形,應即主動通報各地方政府海洋保育主管機關、本署或撥打海巡署「118」專線,並妥善保存紀錄資料(如日 期、物種、座標位置、拍照存證等),以利後續處置與研判。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宣導活動,便民服務,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12
  • 發布日期: 2025-06-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