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漁船赴「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以北海域作 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如遇菲律賓公務船,應立即通報118專線或漁業通訊電 台。
(二)政府如接獲菲國通報我漁船疑似違反菲國規定作業情 事,將立即透過東港漁業通訊電台8788KHz頻道或衛星電話通知船長,並派艦船前往護漁。
請船長務必保持SSB正 常通訊,並24小時守聽東港漁業通訊電台8788KHz頻 道。
(三)政府護漁艦船因故無法於接獲我漁船通報或菲國通報後1小時內趕赴現場護漁,我漁船應即刻收拾漁具駛離該海域。
(四)作業南界限向臺灣一側再延伸12浬範圍內,菲方仍主張 可立即扣捕我漁船,雙方持續協商中,我漁船在該水域 作業,存有遭菲國立即扣捕之高度風險,應隨時提高警覺。
二、我漁船於「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與「菲律賓呂 宋島及其北方島嶼12浬範圍」外之間海域作業,政府不提 供護漁,鑒於赴該海域作業存有遭菲律賓立即扣捕之高度 風險,我漁船宜避免進入該海域作業。 三、禁止我漁船赴「菲律賓呂宋島及其北方島與12浬範圍內」 海域作業,違反者逕依法論處;此外,南海海域為多國主 張主權之海域,請漁船前往該海域作業應隨時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