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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主營業)應注意事項?

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須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9 條及第15 條規定,取得應有之汰舊噸數始得申請變更漁業經營種類。
以一艘20 噸以上未滿100 噸延繩釣漁船,倘申請變更主營業為拖網為例,其取得汰舊噸數及申請應注意如下:
(一)該船船主須取得至少一艘同長度級20 噸以上未滿100 噸之拖網漁業汰舊噸數,申請變更經營拖網漁業。
(二)倘取得前項拖網漁業汰舊頰數,未達該船總噸數之95 %時,應再取得前揭相同總長度級及噸級之拖炯漁業汰舊噸數或賸餘汰舊噸數補足,其餘5 %順數得以其他漁業種類之賸餘汰舊噸數補足
(三)依前述補足拖網汰舊噸數變更經營拖網漁業後,其原有延繩釣漁業汰建資格,得申請保留。
(四)申請時應附應裝設拖網漁具設備,並檢附照片及經營企劃書向漁業主管機關申請。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5
  • 發布日期: 2018-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