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113年2月27日召開「研商113年度飛魚卵漁業管理措施執行事宜」會議決議,經本部核准兼營飛魚卵漁業之漁船,每船暫先分配容許漁獲量2公噸,其飛魚卵漁獲量達容許漁獲量百分之90時,漁業人得透過漁船設籍所在地方政府,向本部申請增加容許漁獲量2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