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船舶逾檢、停航違規航行之裁罰法律依據如下:
(一) 總噸位20以上之船舶:船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略以:「船舶應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92條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二) 總噸位未滿20之小船:船舶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小船檢查合格,始得航行」;違反此款规定者,依同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遊艇:船舶法第5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遊艇檢查合格,始得航行」。違反此款規定者,依同法第97條第3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驶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請漁船主們注意已逾航行期限或停航之漁船不得出港航行,以避免遭交通部航港局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