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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逾航行期限或已停航之船舶(含漁船、小船、遊艇等)請漁船主勿違規航行。

有關船舶逾檢、停航違規航行之裁罰法律依據如下:

(總噸位20以上之船舶:船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略以:「船舶應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92條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總噸位未滿20之小船:船舶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小船檢查合格,始得航行」;違反此款规定者,依同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遊艇:船舶法第5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遊艇檢查合格,始得航行」。違反此款規定者,依同法第97條第3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驶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請漁船主們注意已逾航行期限或停航之漁船不得出港航行,以避免遭交通部航港局裁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生活資訊,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2
  • 發布日期: 2024-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