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獲准泊港期間,船舶如發生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切結人願負一切責任。
二、獲准泊港期間,切結人願負責維持停泊碼頭及水域之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船舶出港後,負責恢復碼頭原狀並清除停泊碼頭及水域內殘留之所有機具、垃圾及油污。
三、獲准泊港期間,將恪遵「漁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繳交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若有違反,切結人願受一切處分。
四、獲准泊港期間,船舶將停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碼頭及水域,如有違反,切結人願負擔船舶移泊衍生之一切費用及船舶移泊造成損失,由切結人自行負責。
五、停泊區位置為由北岸碼頭向南第二座階梯起始至漁船加油碼頭為止(詳附圖),該區亦為漁船休息區,遊艇吃水深度超過1.5公尺者不予受理進港停泊申請,請自行考量遊艇航行及停泊安全,若有損失亦由切結人自行負責。
六、停泊時間以3天,每月份僅得申請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