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申請僅限於無法於修造船廠維修之漁船使用,倘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本所得變更或廢止本核准。
二、申請場區期間不得使用機具研磨、切割、吊掛時應維護現場人員及周邊交通安全,並備齊滅火器等防火設備,場地使用期間如發生人為疏失、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由切結人負一切責任。
三、海資所已於申請人(單位)申請時已告知漁港公告禁止行為及場地使用應遵行事項,倘申請人違反漁港公告禁止事項一經查證,即報請梧棲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法處分。
四、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切結人願負責維持該使用場地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港區場地使用結束後,負責恢復場地原狀並清除場地內之機具、垃圾、髒汙地面及水域,並禁止佔用碼頭。
五、申請場區使用期間,將恪遵「切結事項」、「漁港法」、「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切結人願受一切處分,本所一年內將不再核准該漁船申請於梧棲漁港碼頭區漁船維修。
六、本所得視港區內漁船停泊情形,指定碼頭區供申請漁船使用。
七、港區維修不得超過1天,若有特殊情況應經本所同意後才可延長,最多再延長1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