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下稱遵行事項)第
8點規定,於113年5月14日以農授漁字第1131408143號公
告112年度(即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未用罄之賸
餘稚鰻放養量,檢附公告影本1份
一公告之賸餘稚鰻放養量,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
配。
二、前揭申請,成鰻養殖業者之資格不受遵行事項第4點規定限
制;其申請程序準用第5點規定。但已取得當年度許可文件
者,得免附相關文件。
三、另成鰻養殖業者再分配之賸餘稚鰻放養量上限,由保證責
任臺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於113年6月11日前,衡平
各成鰻養殖業者之合理需求,並依公開、公正原則統籌調
配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