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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說明如下:

養殖漁業為農業生產結構上極重要之一環,對沿海漁村社會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極具影響,尤其養殖產銷動態資訊及登記管理對於產業之穩定發展至屬重要。為協助業 者充分掌握產業之資訊與脈動,同時配合施政與產業輔導之依據,政府必須協助養殖產業建立良好健全之登記與管理制度,因此有關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漁業署奉總統於91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漁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規定,已授 權地方政府衡量地區特色與產業需要個別訂定所轄縣(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養殖登記證照及管理權限回歸地方政府。目前已有臺北、新竹、苗 栗、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縣政府及新竹市、臺南市政府依據上開規定發布施行。 各縣(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核發審核要件為魚塭土地需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必須領有水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視地方政府訂定規定而有不同)。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5
  • 發布日期: 2018-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點閱次數: 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