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來漁民(業)團體建議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惠恢復原有補貼標準案,說明如下:
1.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必需針對生產性直接補貼金額適予調整,避免我國遭受WTO會員國之控訴後需立即全面取消補貼,造成極大衝擊,故政策上自91年9月1日起採階段性調降措施。
2.為協助漁民延長調適期及減緩近期油價調漲之衝擊,漁業署業以油品公司公告漁船用油牌價為基準,重新核算修正補貼金額14%。
3.對於調降補貼所節餘之經費,則採非WTO可控訴性之項目,以核發獎勵金之方式鼓勵漁民休漁,藉以調整漁業結構,促進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整體而言,對漁民福利之照顧並未減少。